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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124条中第七项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的,不予受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对下列**,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的案件,在不得**的期限内**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的,不予受理。

扩展资料: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应当向人民**递交**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由人民**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到人民**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必须受理。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参考资料来源:百科——民事诉讼法



佚名
2024-12-23 00: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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