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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是什么

第二百一十五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罚金。
  【解释】本条是关于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及其刑罚的规定。
  本条规定了两种行为。第一是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构成这一犯罪,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伪造、擅自制造的行为。“伪造”是指按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标识进行仿制的行为。标识本身就是假的。“擅自制造”主要是指商标印**位在与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印制合同规定的印数之外,又私自加印商标标识的行为。商标标识本身是真的。“商标标识”,是指在商品本身或者在商品的包装上使用的附有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所构成的商标图案的物质实体。如商标纸、商标的包装、装演、服装上的商标织带等。第二是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这里的“销售”包括批发、零售,包括在内部销售,也包括在市场上销售。上述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这是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根据以往的司法实践,“情节严重”一般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又非法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非法制造、销售已经注册的人用**品商标标识的及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况。
  对非法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犯罪,本条规定了两个处罚档次:即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罚金。 望采纳
佚名
2024-12-23 02: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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