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徇私枉法罪与伪证罪案例
一、徇私枉法罪案例:
1997年11月3日上午10时许,王峰在高平市人民**院门口,因拒交通行费与该院保卫科门卫杨连成发生口角,并相互推打,被群众拉开后,王峰纠集数人携带木棒等凶器,窜至该院副**将杨连成**致伤后,逃离现场。案发后,高平市**局城镇中心**接到高平市人民**院的报案后,由李兴唐、李刚、常文明等南片干警出警调查,1998年3月23日该所委托高平市**局技术中队对杨连成的伤情进行鉴定,4月1日作出鉴定结论:杨连成的头部、胸背部损伤为轻伤。南片的干警将调查的情况和鉴定结论向当时任所长的靳某某进行了汇报。根据法律规定,王峰等人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犯罪,应当受到刑事追究。但案发后,时任晋城市城区区委**的王峰之父王新喜听到其子发生此事后,给靳某某打电话询问此事,要求尽快妥善处理。1998年 6月5日,被告人靳某某只经事先征得双方的同意,在双方并未到场的情况下,先后由杨连成和王峰分别在该所指导员草拟的治安案件调解书上签了字。王峰一次性赔偿杨连成的各项损失12150元。致使王峰等人未能及时受到刑事追究。认定此事实的证据有证人李天保(高平市人民**院门卫)、李振祥、李本法(高平**院干部)、李兴唐、常文明、孟国清、李刚(高平市城镇中心**干警)、王新喜(王峰之父)、杨连成的证言,证人王峰、田雨、赵**、杜海生在 2001年8月的供述,高平市**局(98)活检字第21号伤情鉴定,书证杨连成与王峰双方达成协议的“治安案件调解书”,被告人靳某某的供述,长治市中级人民**(2001)长刑初字第63号判决书对被告人王峰涉嫌此案系按寻衅滋事罪认定。据此认定被告人靳某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一年。
二、伪证罪的案例:
2007年10月20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李红义和彭法刚、彭春伟父子(均已判刑)因琐事与邻居吴成美、邵景峰发生争执,继而彭春伟与吴成美二人进行撕扯。彭法刚上前劝阻时,因彭春伟不听其父劝阻,彭法刚朝彭春伟脸部打了一巴掌,经法**鉴定彭春伟耳膜穿孔,系轻伤。后彭法刚、彭春伟到**机关报案,称邵景峰将彭春伟耳部打伤,并指使被告人李红义和石超、仝龙(均已判刑)到**机关作伪证诬告陷害彭春伟耳膜穿孔是邵景峰**所致,致使邵景峰被**机关以故伤害罪立案并遭受刑事拘留和逮捕,羁押88天。
被告人李红义于2009年3月23日到**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红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邵景峰陈述,证人吴某某、李某某、仝某某证言,法**鉴定书、书证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撤销案件决定书、到案经过证明,同案犯彭春伟、彭法刚、仝龙、石超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红义因琐事伙同他人故意作虚**明陷害他人,致使他人被错误羁押88天,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红义能主动投案,认罪态度好,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红义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红义犯伪证罪,判处**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30日起至2009年9月28日止。)
1997年11月3日上午10时许,王峰在高平市人民**院门口,因拒交通行费与该院保卫科门卫杨连成发生口角,并相互推打,被群众拉开后,王峰纠集数人携带木棒等凶器,窜至该院副**将杨连成**致伤后,逃离现场。案发后,高平市**局城镇中心**接到高平市人民**院的报案后,由李兴唐、李刚、常文明等南片干警出警调查,1998年3月23日该所委托高平市**局技术中队对杨连成的伤情进行鉴定,4月1日作出鉴定结论:杨连成的头部、胸背部损伤为轻伤。南片的干警将调查的情况和鉴定结论向当时任所长的靳某某进行了汇报。根据法律规定,王峰等人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犯罪,应当受到刑事追究。但案发后,时任晋城市城区区委**的王峰之父王新喜听到其子发生此事后,给靳某某打电话询问此事,要求尽快妥善处理。1998年 6月5日,被告人靳某某只经事先征得双方的同意,在双方并未到场的情况下,先后由杨连成和王峰分别在该所指导员草拟的治安案件调解书上签了字。王峰一次性赔偿杨连成的各项损失12150元。致使王峰等人未能及时受到刑事追究。认定此事实的证据有证人李天保(高平市人民**院门卫)、李振祥、李本法(高平**院干部)、李兴唐、常文明、孟国清、李刚(高平市城镇中心**干警)、王新喜(王峰之父)、杨连成的证言,证人王峰、田雨、赵**、杜海生在 2001年8月的供述,高平市**局(98)活检字第21号伤情鉴定,书证杨连成与王峰双方达成协议的“治安案件调解书”,被告人靳某某的供述,长治市中级人民**(2001)长刑初字第63号判决书对被告人王峰涉嫌此案系按寻衅滋事罪认定。据此认定被告人靳某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一年。
二、伪证罪的案例:
2007年10月20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李红义和彭法刚、彭春伟父子(均已判刑)因琐事与邻居吴成美、邵景峰发生争执,继而彭春伟与吴成美二人进行撕扯。彭法刚上前劝阻时,因彭春伟不听其父劝阻,彭法刚朝彭春伟脸部打了一巴掌,经法**鉴定彭春伟耳膜穿孔,系轻伤。后彭法刚、彭春伟到**机关报案,称邵景峰将彭春伟耳部打伤,并指使被告人李红义和石超、仝龙(均已判刑)到**机关作伪证诬告陷害彭春伟耳膜穿孔是邵景峰**所致,致使邵景峰被**机关以故伤害罪立案并遭受刑事拘留和逮捕,羁押88天。
被告人李红义于2009年3月23日到**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红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邵景峰陈述,证人吴某某、李某某、仝某某证言,法**鉴定书、书证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撤销案件决定书、到案经过证明,同案犯彭春伟、彭法刚、仝龙、石超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红义因琐事伙同他人故意作虚**明陷害他人,致使他人被错误羁押88天,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红义能主动投案,认罪态度好,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红义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红义犯伪证罪,判处**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30日起至2009年9月28日止。)
佚名
2024-12-23 12:50:52
类似问题(10)
-
佚名2024-12-23 04:05:46
问梦见罪犯在认做案现场
答小心你的另一面被揭穿
-
佚名2024-12-23 02:53:51
问梦见自己与罪犯对击**
答说明最近有好事来临
-
佚名2024-12-23 08:00:00
问老婆外面有私生子罪怎么成立
答没有这个罪名如果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涉嫌重婚罪
-
佚名2024-12-23 08:00:00
问急求罪恶都市4全部任务过法!!!!!
答以下就是,有主线的,电话线的,**等:==在自由城监狱里度过了15年铁窗生涯的我,今天终于出狱了。但当地的**老大sonny为了在罪恶城发展势力,选中我去罪恶之...
-
佚名2024-12-23 08:00:00
问梦见自己在写别人的罪证
答梦见自己在写别人的罪证意味着:因为自己爱求表现使得身边敌人多得应付不完。与周围的人在工作上较难沟通,可能要多费几番**才行棉。中午则可邀请较愿意**你的支持者共...
-
佚名2024-12-23 08:00:00
问如果一个人被冤枉犯罪而坐牢,然后他又越狱,并且成功逃离。事后法庭证明其的确无罪,那么越狱出来的他有
答越狱罪 因为没证明你无罪你是犯人的身份 以犯人的身份越狱是有罪的 且影响恶劣 **归** 之前误判 是会给补偿的 两者没关系
-
佚名2024-12-23 08:00:00
问犯罪嫌疑人已知别人报案在犯罪现场等待算自首吗
答这个过程需要证实,如果证明他确实在等待警方的到来,可以视为自首。
-
佚名2024-12-23 08:00:00
问梦见与犯罪分子抗争
答梦见与犯罪分子抗争意味着:对于自己的表现很满意。你的执着与坚持,让情人对你刮目相看。因为你的努力,有笔可观的业绩进帐。只要是有理的抗争要努力坚持下去。梦见与犯罪...
-
佚名2024-12-23 08:00:00
问求**解析
答第一点,那个盒子只有老探员一个人看见了,而他看完之后立即跑向米尔,然后听到了杜约翰跟米尔说的让他激怒的话,老探员是跟米尔配合了一段时间的人了,他大致也知道一点,...
-
佚名2024-12-23 08:00:00
问重新犯罪法律追究
答是属于累犯。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 1、一般累...
风水
起名
网名
- 1 两字的古风网名
- 2 伤感女网名带符号
- 3 dnf鬼泣网名大全
- 4 成熟点的网名微信网名女生
- 5 带涵和悦的网名
- 6 带公主好听的网名大全
- 7 对女朋友的称呼微信昵称
- 8 反恐精英的昵称
- 9 在群的昵称
- 10 微信昵称女生乐观向上
说说
- 1 闺蜜感情深的个性签名
- 2 关于培训学习的签名
- 3 毕业说说朋友
- 4 不爽的说说
- 5 qq空间说说好友不能评论
- 6 关于欠账说说
- 7 大学寝室毕业了说说
- 8 很感动的说说代码
- 9 虾丸说说
- 10 如何设置说说访问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