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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弟二百二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八条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

受委托人民**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的上级人民**指令受委托人民**执行。

第二百三十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第二百三十一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第二百三十二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第二百三十三条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第二百三十四条人民**制作的调解书的执行,适用本编的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人民**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佚名
2024-11-15 15:3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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