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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第三百零三条,是否是对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相抵触

不抵触。
我是这样理解的:
当事人、案外人(包括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应当参与诉讼而末参与诉讼的第三人)对中止执行和驳回执行申请的裁定不服的,还有救济的途径,就是可以提**讼。
提**讼的方式有两个:第一种是申请再审,第二种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1)如果不服的原因是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应当申请再审。因为中止执行或驳回执行异议申请的依据是生效的错误的判决,比如说被执行人(被告)不应当承担履行给付义务,所以应当申请再审。
(2)如果不服的原因与原判决无关,应当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因为中止执行或驳回执行申请的依据不是原判决,而是纯粹的执行程序中有错误,比如执行的标的不属于被执行人。
就是说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都可以申请再审或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分情况)。(227条)
但申请再审有特殊情况,就是案外人先提起了撤销之诉,就不能再申请再审了。而先申请再审的,不能再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303)(就是说,对于原审案件如果是错误的,只能通过申请再审或提起撤销之诉予以纠正。而不能即运用再审诉讼又运用撤销之诉程序予以纠正,这样可能会产生两个诉讼结果不一致,而导致再一次的诉讼。
这里要分清几个概念和关系
一是撤销之诉和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异议之诉都可以提起,因为对对原判决没有异议,执行程序不服。撤销之诉只能由第三人提起,因为原案件判决错误导致执行错误,对原判决有异议从而导致对执行有异议。227条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中的诉讼我理解为执行异议之诉,而不是撤销之诉。
二是第三人和案外人
第三人指的是原审案件中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应当参与诉讼而末参与诉讼的有独第三人和无独第三人
案外人指的是与原审案件判决结果没有利害关系,不应当参与原审案件审理,但执行标的与之有关的人。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
民事诉讼法解释
第三百零三条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不予受理。
案外人对人民**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不予受理。
佚名
2024-11-15 22:4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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