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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家待岗违反《劳动法》吗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如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完全可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必须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你们公司有以上的情况并且向公会说明了吗?如果没有,就是违法的,而且待岗期间也是要发工资
佚名
2024-11-16 03:4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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