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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李在机场遗失怎么办?

行李在机场遗失,旅客应按法定时限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出赔偿要求,并随附客票(或影印件)、行李牌的识别联、《行李运输事故记录》、证明行李内容和价格的凭证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

《**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中规定:

第五十条  行李运输发生延误、丢失或损坏,该航班经停地或目的地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会同旅客填写《行李运输事故记录》,尽快查明情况和原因,并将调查结果答复旅客和有关单位。如发生行李赔偿,在经停地或目的地办理。  

因承运人原因使旅客的托运行李未能与旅客同机到达,造成旅客旅途生活的不便,在经停地或目的地应给予旅客适当的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  

第五十一条  旅客的托运行李全部或部分损坏、丢失,赔偿金额每公斤不超过人民币50元。如行李的价值每公斤低于50元时,按实际价值赔偿。已收逾重行李费退还。  

旅客丢失行李的重量按实际托运行李的重量计算,无法确定重量时,每一旅客的丢失行李最多只能按该旅客享受的免费行李额赔偿。  

旅客的丢失行李如已办理行李声明价值,应按声明的价值赔偿,声明价值附加费不退。行李的声明价值高于实际价值时,应按实际价值赔偿。  

行李损坏时,按照行李降低的价值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用。  

由于发生在上、下航空器期间或航空器上的**造成旅客的自理行李和随身携带物品灭失,承运人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每位旅客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  

构成国际运输的国内航段,行李赔偿按适用的国际运输行李赔偿规定办理。  

已赔偿的旅客丢失行李找到后,承运人应迅速通知旅客领取,旅客应将自己的行李领回,退回全部赔款。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不退。发现旅客有明显的欺诈行为,承运人有权追回全部赔款。

扩展资料

《**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中规定:

第四十八条  旅客应在航班到达后立即在机场凭行李牌的识别联领取行李。必要时,应交验客票。  

承运人凭行李牌的识别联交付行李,对于领取行李的人是否确系旅客本人,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费用,不承担责任。  

旅客行李延误到达后,承运人应立即通知旅客领取,也可直接送达旅客。  

旅客在领取行李时,如果没有提出异议,即为托运行李已经完好交付。  

旅客遗失行李牌的识别联,应立即向承运人挂失。旅客如要求领取行李,应向承运人提供足够的证明,并在领取行李时出具收据。如在声明挂失前行李已被冒领,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九条  无法交付的行李,自行李到达的次日起,超过90天仍无人领取,承运人可按照无法交付行李的有关规定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民用航空局-**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

佚名
2024-11-16 02:5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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