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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问题:我在一家房地产代理公司上班

1、〈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你主张补签劳动合同,则从2008年1月1日,到签定劳动合同之日,支付双倍工资给你。

2、你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话,这企业支付经济赔偿金给你,标准是: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你还可以要求支付加班费,未支付的工资,及(加班费+未支付的工资) X 25%的经济补偿金;

4、补足上班以来的社保。

5、因为现在房地产行业低迷,建议你尽早提起仲裁,不要等到企业突然消失,你就后悔来不及了。
佚名
2024-11-15 02: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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