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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改名字请问有什么规定

参见《姓名登记条例(初稿)》

《条例》对于公民取名用字,也在一定前提下予以必要的限制。《条例》规定姓名不得使用或者含有:已简化的繁体字;已淘汰的异体字,但姓氏中的异体字除外;自造字;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符号;其他超出规范的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范围以外的字样。

同时考虑到我国姓名所用字数中单姓的通常为二至三个汉字、复姓或者采用父母双方姓氏的多为三至四个汉字,《条例》规定:除依照第六条或者第十一条的规定使用民族文字或者书写、译写汉字的以外,姓名用字应当在二个汉字以上,六个汉字以下。
佚名
2024-11-01 09:2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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