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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贷,产生纠纷后法院会怎么认定

法院会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在判决生效后,如果对方能履行债务,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扩展资料: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会议纪要》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之间以借贷为目的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作为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双方名为房屋买卖实为民间借贷关系。

出借人以房屋买卖关系提起诉讼,请求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按照民间借贷关系变更诉讼请求;出借人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法院可以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改为要求债务人偿还借款本息。如果原告同意变更诉讼请求则可按照民间借贷民事法律关系处理,如果不同意变更则驳回诉讼请求。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佚名
2024-11-15 18: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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