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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别人的商标名称作为店面招牌的名称算侵权吗?

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国家工商总局曾在《关于禁止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专卖(专修店)企业名称及营业招牌的通知》第二条中明确指出:

“未经商标注册人允许,他人不得将其注册商标作为专卖店、专营店、专修店的企业名称或者营业招牌使用。商品销售网点和提供某种服务的站点,在需说明本店经营商品及提供服务的业务范围时,可使用‘本店修理××产品’、‘本店销售××西服’等叙述性文字。且其字体应一致,不得突出其中商标部分。”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佚名
2024-07-04 07:3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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