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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协会和海基会就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历史上称为什么

海.协会和海基会就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历.史上称为“九二共识”。
“九二共识”是各自以口头方式表述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共识。 [1] 其核心意涵是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两.岸不是国与国关系,明确界定了两.岸关系的根本性质。
1991年4月8日,陈长文首次访问大.陆时,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副主.任唐树备授权提出了处理海峡两.岸交往中所遇到的具体问题应遵循的五条原则,其中第二条就是“在处理两.岸交往事务中,应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反.对任何形式的‘两个中.国’、‘一.中.一.台’也反.对‘一国两府以及其他类似的主张和行为”。1992年3月22日,两.会在北.京就“海峡两.岸公证文书使用”和“海峡两.岸开办挂号函件的查询、补偿”两项议题进行了首次事务性商谈,双方出现若干分歧,并没有达成协议,而分歧的症结就是一个中.国原则的问题。大.陆方面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坚持两.会商谈的事务性问题为一个国.家内部的事情。台.湾方面虽然表示坚持一个中.国政.策,但为谋求所谓“对等政.治实体的”地位,强调双方在一个中.国涵义上的分歧,提出用“各说各话”的方式说明一个中.国的涵义,3月30日,唐树备在记者会上指出,“由于现在两.岸没有统.一,所以首先应明确我们商谈的或要解决的是一个国.家内的事情。众所周知,国共两党都认为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方面通.过的有关统.一的文件也承认只有‘一个中.国’。‘一个中.国’既然是双方的共识,为何双方不能本着这个原则来处理两.岸事务性问题呢。两.岸没有统.一,但我们是一个国.家,这个原则是坚定不移的,至于用什么形式来表达这么一个原则,我们愿意讨论。”
8月1日,台“国.家统.一委.员会”通.过所谓“关于一个中.国”的涵义的政.策文件,该文件有关一个中.国涵义的叙述是:“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之原则,但双方所赋予之涵义有所不同,中.共.当.局认为一个中.国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将来统.一后,台.湾将成为其管辖下的一个特别行政区。我方则认为一个中.国应指1912年成.立迄今之中.华民国,其主.权及于整个中.国及外蒙古,但目前之治权,则仅及于台澎金马。台.湾固为中.国之一部分,但大.陆亦为中.国之一部分。”海.协会负责人随即对“国统会”的决议文作出回应指出“它表明在两.岸事务性商谈中应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已成为海峡两.岸的共识,对海峡两.岸事务性商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然我们不同意台.湾有关方面对一个中.国涵义的理解”。该负责人也重申,“在事务性商谈中,只要表明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基本态度,可以不讨论一个中.国的涵义”。
1992年10月28—30日,两.会在香.港举行商谈,集中讨论两.岸事务性商谈中如何表述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问题。在商谈中,海.协会提出了5种文.字表述,海基会先后提出5种文.字表述方案和3种口头表述方案,其中最后一种口头表述方案的内容为:“在海峡两.岸共同努力谋求国.家统.一的过程中,双方虽均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但对于一个中.国的涵义,认知各有不同……”。双方表述文.字都包含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内容,但因文.字表述有歧义,以致会谈结束后两.会仍没有达成协议。
11月3日,海基会正式致函海.协会,建议“以口头声明方式表述一个中.国原则。”海.协会16日正式回函通知海基会,海.协会的口头表述要点是:“海峡两.岸都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努力谋求国.家的统.一。但在海峡两.岸事务性商谈中,不涉及‘一个中.国’的政.治涵义。”该函还附上.海基会增列的第3项口头表述文.字。12月3日,海基会函覆海.协会,对达成共识未表示异.议。从以上两.会来往的信函中可以看出,双方的共识是“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努力谋求国.家的统.一。”
“海峡两.岸均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九二共识”确立后,从原则上排除了事务商谈中的主要障碍,使双方很快就“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和“海峡两.岸挂号凼件遗失查询及补偿”问题达成协议,并为1993年的第一次“汪辜会谈”铺平了道路。
“九二共识”这个名词,是2000年4月底前台当.局大.陆事务主管部门负责人苏起正式提出的名词。但它不是凭空捏造。虽然苏起是第一个明确提出九二共识这个名词的人,但是“九二共识”一词的提出,却是凝聚了两.岸专.家学者的思想结晶。
佚名
2024-11-15 09:5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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