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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求民法学试题答案

1.代位继承和转继承都是因继承人死亡无权行使继承权而发生的、由继承人的继承人行使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但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一、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代位继承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与被继承人同时死亡;转继承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在继承活动开始之后,遗产处理之前死亡。
二、继承的内容不同。代位继承是继承人的子女直接参与对被继承人遗产的分割,与其他有继承权的人共同参与继承活动;转继承的继承只能对其法定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进行分割,不能与被继承人的其他合法继承人共同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
三、继承人的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能发生与被继承人有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范围内,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且不受辈份限制,均可成为代位继承人;转继承人却不仅限于有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范围内,由于转继承是继承继承人的遗产,因此,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子女、配偶、父母都有继承权。

2.法人设立的结果是法人成立,但并不是任何设立行为都会导致这一结果的产生,只有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而进行的设立行为才会导致法人的成立,法人成立的条件就是指法人得以成立的要件,它包括程序要件和实质要件两个方面.《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上述《民法通则》的规定将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也作为法人的条件,但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更主要地体现为法人成立后的特征。因此,不应当认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法人成立的条件。 以上条件是法人成立的一般的或基本的条件,对于不同类型的法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来确定其具体条件。

3.物权的物特征有:(1)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2)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3)物权的标的是物;(4)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物权法与债法一起构成财产法的主要部分,它们都以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为其调整对象,以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手段为其调整方法。可以这样说,物权法与债法都是以其民法特有的调整方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而作用于财产关系,使得财产关系的形成、变更、消灭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但是,物权法与债法各自调整不同种类的财产关系,物权法所调整的是因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财产支配关系,而债法则主要调整财产流转关系。这两类财产关系又存在着紧密的联系,财产支配关系往往是财产流转关系的前提,而财产流转关系又通常是财产支配关系的实现方法。这决定了物权法与债法又以不同的法律手段调整各自的财产关系,从而形成各自独特的内容,它们对于一定社会的财产关系的调整都是不可或缺的。物权法以确认各种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为其主要内容,其中“所有权乃对于物之使用价值交换价值全面的支配;用益物权乃对于使用价值部分的支配,担保物权则对交换价值全部或一部之支配。”[3]可见,物权法所确认的是各种物权的对物的不同方面(使用价值、交换价值)、不同程度(全面的、部分的)的支配力。由于物权的这种对于物质财富的支配性质,与一般第三人直接发生利害关系,因而物权法的规定与债权法不同,多为强制性的规定,除了少数的例外,物权法的规定不许当事人任意变更而必须绝对适用。同时,从物权法内容体系的特点来看,由物权法所调整的财产支配关系的特性所决定,物权法“尚以物权法定主义,公示及公信原则,一物一权主义,以及物权行为无因性为其体系结构之支柱。”[4]虽然其中的物权行为无因性在现代民法的发展中有相对化的趋势,学者中对之多有非议。但总的来说,物权法是建立在这样一些基本原则之上,体现着这些基本原则的精神。我国民法物权法的发展,也应当是在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反映物权法的这些原则的意旨,才能对现实财产关系进行准确、有效地调整。

4.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具体侵权行为的、各种作为必要条件的因素。行为人的某一行为只有具备了法律规定的相关要件,才构成侵权行为,行为人才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反之,则不构成侵权行为,行为人也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根据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本文主要以一般侵权行为为例具体分析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构成侵权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只有同时具备这些因素,侵权行为才能成立。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
佚名
2024-12-22 21: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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