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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场的免费停车场丢失车子,商场是否要负赔偿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374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如果保管人没有尽到保管义务,致使保管物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提供的是免费停车场服务,双方间形成无偿保管关系,此时超市如果能够证明其在保管过程中已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没有重大过失,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就应免除停车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丢车的损失就要由其自己承担。
佚名
2024-12-23 22:3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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