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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食品的个体户不索证索票怎么办?——兼谈如何理解《食品安全法》第87条

在执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经营食品的个体户在采购食品时,不向供货商索要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食品检验合格证明,但是法律的规定又很模糊,导致日常执法监管不要掌握。笔者认为,对于该类问题,应该按照以下意见处理。 一、哪些食品经营户在采购食品时应该履行“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义务。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该条所称的“食品经营者”,应该理解为包括所有的食品经营市场主体。具体来说,从组织形式上看,即包括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等各类企业,又包括个体户。从经营方式上看,即包括批发市场主体,又包括零售市场主体,也包括批零兼营市场主体。从组织形式与经营方式综合来看,即包括企业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也包括个体户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即包括企业从事批零兼营食品的,又包括个体户从事批零兼营食品的。因此,在监管实践中,必须对所有食品经营户在采购食品时是否履行了“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义务进行检查。 二、如何认定食品经营户在采购食品时是否履行了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义务。 在监管工作中,食品经营户应该向食品供应商索要《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向食品供应商索要每件食品的出厂《合格证》、供货发货票。对于检查中随机抽查的食品,食品经营户不能提供生产(或者供应)该食品厂家(或者商家)的《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供货发货票的,应该视作该经营户在采购食品时没有履行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义务,对于这类问题,应该按照《食品安全法》第87条处理。 对辖区食品批发户,建议各食品批发户购买档案盒,专门收集、存放供货商提供的《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供货的发货票。按照食品类别分别整理。食品合格证,附随在食品包装之中。 对于食品零售商,建议零售商把进货时供货商提供的“一票通”粘贴在一个专用笔记本上,每月一粘贴。 三、食品经营户在采购食品时没有履行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义务如何处理?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食品经营户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应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四、如何理解《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中的“拒不改正”? 凡是在巡查中第一次发现食品经营者没有索证索票,而且在检查时随即向食品经营者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的,第二次检查再次发现仍有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应该视作拒不改正行为,应该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如何认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对于在采购食品时没有履行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义务,以下三种情况可以视作“情节严重”。一是受到处罚二次以上的之后,在检查中再次发现食品经营户仍然不索证索票的,应该视作“情节严重”;二是受到处罚以后,在检查中发现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食品品种数量较多,按照品种数量计算,超过50%的品种没有售票索证的,应该视作“情节严重”;三是类似行为受到处罚超过三次的,也应该视作“情节严重”。 对于上述三种情况,可以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六、如何处理立法冲突问题。关于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尽相同,有的甚至有明显的冲突。尤其是对于对被规范对象按照组织形式设置了区别监管的条款。《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包括所有食品经营者,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则把规制范围缩小为食品企业。 按照立法法的要求,按照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精神,对于进货查验制度规制对象,执行《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关于“食品经营者”的规定。凡是法规、规章与《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有冲突的,以该条为准。
佚名
2024-11-06 00:3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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