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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去租赁另一个公司的房屋,出租方不能以公司名义开具房屋租赁发票,只能以个人名义开票,合法吗?

1、不合法。承租人应当与租赁房屋的所有权人,也就是对方公司订立租赁合同,因为毕竟租赁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对方公司,不属于对方公司中的任何一个人,问题所涉的“个人”对属于对方公司的房屋,在其不具备授权委托,且授权委托明确其具有出租、代收租金等方面权利的情形,该“个人”无权实施相关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在租赁合同出租人一方,应当盖有涉案房屋所有权人,也就是对方公司的法人公章。否则合同应无法被认定为合法有效。同时,纠正一下,出租人给承租人出具的收到租金的是收条,而非发票。
同时,收取租金的对方公司员工,在收条上以个人名义签字,且并未出具对方公司,也就是涉案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可以代收租金的授权委托书,应当难以被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48条“...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限”的事由,因此,租金的收条上还是应该盖有对方公司的公章

2、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自己所享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48条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71条
佚名
2024-12-22 11:3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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