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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运输危险品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通过水路运输危险品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安全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危险品的种类及危险特性,确定船舶运输危险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拟交付船舶运输的危险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不明确的,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机构进行评估,明确相关安全运输条件并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交付船舶运输。

危险品内河运输的要求如下:

(1)根据危险品的危险特性、危险品对人体和水环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难易程度等因素,国家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危险品,以及国家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品。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危险品以及其他危险品的范围,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2)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危险品的危险特性,对于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品(以下简称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品)实行分类管理,对各类危险品的运输方式、包装规范和安全防护措施等分别作出规定并且监督实施。

(3)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品,应当由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承运。

(4)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品,应当使用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运输船舶。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针对所运输危险品的危险特性,制订运输船舶危险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且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副本应当随船携带。

(5)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品,危险品包装物的材质、形式、强度以及包装方法应当符合水路运输危险品包装规范的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品数量有限制性规定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安排运输数量。

(6)用于危险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和泊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距离。有关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品事故应急预案,并且为码头和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用于危险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和泊位,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7)船舶载运危险品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将危险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定船舶、定航线及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8)在内河港口内进行危险品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将危险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载运危险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通过过船建筑物的。应当提前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并且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管理。

(9)载运危险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应当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载运危险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引航的,应当申请引航。

(10)载运危险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规定。内河航道发展规划应当与依法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相协调。

佚名
2024-06-30 04: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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