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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大米和食用油(花生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相关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已由17%调整为13%。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粮食,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的相关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食用植物油,税率为1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食用植物油仅指: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籽油、米糠油、葵花籽油、棉籽油、玉米胚油、茶油、胡麻油,以及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
佚名
2024-11-15 11: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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