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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出了事故只要我维保人员没有违规操作会不会服刑事责任

主要看受害者受害程度,若造成严重后果,构成重大事故,就要追求刑事责任。
  而刑事责任的对象需要看是因为什么遭受电梯事故,如果是因为维修不到位,或者没有及时维修,就与维修人员有关,如果是电梯的供应商/生产商的问题,则与维修人无关;这个是需要公安局管调查的,只能等待结果。
  一、电梯事故责任承担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他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广东省电梯安全监管改革方案》第三条规定:“一般情况下,电梯的“使用权者”(往往是电梯物业管理者)可确定为电梯第一责任者”。
  从以上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出,电梯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应该是对电梯进行直接控制、管理,并负责妥善维护义务的所有权人、管理人。现我公司《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约定由物业公司承担电梯的日常保养和防护、定期检修、使用、运行管理等责任。因此如出现安全事故,物业管理公司将作为第一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二、电梯事故免责条件:
  在电梯事故中所有人或管理人只有提出证据证明自己已采取了合理的措施、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来预防事故的发生,其自身并无过错,才能免除承担侵权责任。比如,电梯管理人要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管理、维护方面已采取了合理的措施;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维护的义务、在显眼的位置张贴提醒告示等等。除此之外,以下事由也可能成为免责条件。
  1、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
  2、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害。如果损害是受害人的过错引起的,或损害主要是受害人引起的,所有人、管理人才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
  3、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害。如果损害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引起的,或者损害主要是由第三人的原因引起的,所有人、管理人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民事责任。
  三、电梯事故的防范建议
  1、确保使用合格的、质量良好的电梯设备。
  首先对电梯投入使用前应确保产品合格,目前将电梯列入特种设备,对生产的监督管理相对比较严格和完善。安装和使用电梯,应以电梯设备属于合格产品为前提。
  2、加强电梯日常维修保养的监督管理。
  电梯的管理人应与电梯专业维修保养单位签署相对完备的维修保养合同,具体落实电梯维修、保养工作,才能在确保电梯安全运行的同时,避免可能发生的法律责任。
  3、加强监控完善证据保全措施。
  物业公司在电梯运行过程中应加强监控,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对于危及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及时制止,为加强安全管理,保全有利证据,可通过在电梯内及电梯等候区加装视频设备的方式在对电梯运行进行监控的同时实现证据收集。
  4、加强电梯安全宣传
  通过安全宣传,电梯内张贴安全警示内容等手段规范乘客的安全使用行为。因为大部分故障是乘客不正确使用产生的,这项措施尤为必要。在乘客都遵守电梯的使用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有效地防范事故的发生。完善的安全宣告也可以减轻管理人的责任。
  5、借助保险公司转嫁风险。
  现我公司所属物业公司均已投保公众责任险、并要求电梯维保公司投保电梯公众责任险,但实际操作过程中,维保公司是否购买保险及购买多大额度的保险后续存在监督“盲区”,建议在合同中明确要求对方提供符合我司额度要求的保险单据复印件给我司备案,以此加强对维保公司的监督。
佚名
2024-10-03 22: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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