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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刊载文能否作为提起名誉权诉讼的依据?

在呈送中央领导的内参中刊有知名学者钱某所写的一篇文章,该文对我国某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弄虚作假、欺诈上市的行为做了描述。该公司董事长通过某种途径看到该文后大怒,决定以该文侵害了公司的名誉权为由起诉。那么,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依法分析
名誉,是指社会对公民个人的品德、情操、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形成的综合评价。名誉权,则是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保有和维护自身名誉的权利。《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据此可知,侮辱、诽谤他人名誉或人格的,应视为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判断的标准是:
1.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对受害人的名誉进行毁损的恶意;2.行为人客观上是否有捏造事实或散布虚假事实,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诽谤他人,以及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3.受害人是否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4.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内部刊物、资料的载文,能否作为提起名誉权诉讼的依据,作了规定。该解释对内部刊物和资料进行了区分:一种是特殊内刊,即有关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呈送中央领导的内参便属于这种特殊内刊。这种内刊负有特殊使命,专门供领导同志了解情况,以便能够作出相应决策。它一般涉及国家秘密,发放范围相当小,不会广泛传阅,也不可能造成当事人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的后果,因此以这种内刊的载文内容提起名誉权诉讼,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只能由有关部门加以解决,本案即属这种情况。技巧提示
另外一种内刊是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分发到本单位、本系统或者其他一定范围内的内部刊物和内部资料,这种刊物传送范围广,影响面大,在这些刊物上所载的内容,如果引起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是应当受理的。引自延边人民出版社《法律高手》
佚名
2024-12-22 14:2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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